中毅达B(900906) - 诉讼
| # | 日期 | 原告 | 被告 | 诉讼事项 | 公司所处地位 | 案由 | 涉及金额 | 标的 | 开庭日期 | 一审机构 | 二审机构 | 申诉机构 | 一审裁决情况 | 二审裁决情况 | 申诉情况 | 裁决执行情况 | 对公司的影响 | 诉讼费用 | 偿还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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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1-12-15 | 本公司 | 陈炳环、陈碰玉(第三人)、陈国中(第三人)、厦门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就本公司诉陈炳环、陈碰玉(第三人)等执行异议((2021)京0106执异1425号、(2021)京0106执异1426号)下达《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京0106民初36174号、(2021)京0106民初36217号。 | 原告 | 其他原因 | -- | --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2022-12-31:《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6民初36174、36217号,判决如下:1、不得追加公司为(2019)京0106执3680号、(2019)京0106执3682号案的被执行人;2、案件受理费合计140元、公告费合计1,120元,由陈炳环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2023-02-01:陈炳环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 | -- | ||||||
| 2 | 2021-12-08 | 陈炳环 | 陈碰玉、陈国中、厦门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本公司(第三人) | 陈炳环就与陈碰玉、陈国中、厦门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本公司(第三人)民间借贷纠纷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方 | 借款纠纷 | -- | --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2021-12-08:(2018)京0106民初16780号、(2018)京0106民初16781号民事判决书,合计判决如下:1、陈碰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炳环偿还借款2000万元;2、陈碰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向陈炳环支付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3、陈国中、厦门中毅达对陈碰玉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 2021-12-08:(2021)京0106执异1425号、(2021)京0106执异1426号《执行裁定书》,如下裁定:1、追加公司为(2019)京0106执3680号、(2019)京0106执3682号案的被执行人;2、公司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2018)京0106民初16780号、(2018)京0106民初167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厦门中毅达应向陈炳环履行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