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135.hk)
市盈率10.64市净率0.84股息率4.79% (4.81%) 上市时间1973-03-13股价7.31港币涨跌幅-0.81%成交金额8,338.46万港币换手率0.13%市值632.96亿港币H股市值632.96亿港币总股本86.59亿H股本86.59亿每手股数2,000上市至今年化投资收益率14.97%港股通持仓占H股比例14.62% (94.82亿港币2026-05-20) 累计做空占H股比例0.70% (4.54亿港币2026-05-15)
所属三级行业燃气供应 (恒生) 市盈率12.79市净率0.92股息率5.03% (4.41%) 恒生:公用事业公用事业燃气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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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仑能源(00135) - 历史高管履历

# 姓名职位类型介绍
1刘国海先生董事

现年56岁,刘先生于2025年4月1日获委任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及董事会主席。刘先生同时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分公司执行董事。刘先生为高级工程师,于1994年7月在抚顺石油学院(现更名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取得工学学士学位。刘先生在石油与天然气行业拥有逾30年的工作经验。自1994年7月起,先后在大庆石油化工总厂、中国石油大庆石化分公司任职。自2018年4月起任中国石油大庆石化分公司副总经理、安全总监;自2020年10月起任中国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总经理;自2022年3月起任中国石油四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自2022年9月起任中国石油炼油化工和新材料分公司总经理;自2025年3月起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分公司执行董事。

2贺永利先生董事

现年45岁,贺先生于2026年1月30日被任命为本公司的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贺先生亦兼任本公司安全总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分公司总经理、安全总监。
贺先生为正高级工程师,2010年7月在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取得工学博士。贺先生在石油与天然气行业拥有逾20年的工作经验,自2002年7月起先后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和中国石油集团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任职。2012年1月加入本公司,2018年1月起任中石油江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总经理,2020年5月起任本公司质量健康安全环保部总经理,2021年2月起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西部事业部副总经理,2021年9月起兼任塔里木油田迪那事业部常务副总经理(挂职),2022年12月起任本公司副总经理,2023年4月起兼任本公司安全总监,2026年1月起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分公司总经理兼安全总监。

3吕菁女士董事

现年47岁,吕女士于2024年5月8日获委任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
吕女士目前亦担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法律和企改部副总经理、中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董事及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董事。
吕女士是正高级经济师,在莫斯科国立经济、统计与信息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并在俄罗斯莫斯科国立法学院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吕女士为法学博士,具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在石油和天然气行业拥有超过20年的工作经验。她长期从事中国石油集团的国际业务法律合规工作,先后在中油阿克纠宾油气股份公司、中油国际(PK)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石油海外勘探开发分公司从事法律工作;2014年12月起,先后担任中国石油国际勘探开发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股东事务部主任、副总法律顾问,副总经济师等职;2021年6月起,任中国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自2023年7月起,任中国石油集团法律和企改部副总经理。

4戚振忠先生董事

现年57岁,戚先生于2025年3月25日获委任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
戚先生亦兼任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中油延长石油销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多家参投公司董事。戚先生是高级经济师,在山西矿业学院获得工学学士学位及在南开大学获得管理学硕士学位。
戚先生在石油与天然气行业拥有逾30年的工作经验,长期从事资本运营管理工作,具有丰富的股权投资和资本运营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自1989年7月起,先后在大港油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任职;自2006年4月起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资本市场处副处长;自2009年9月起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股权投资处处长;自2017年3月起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所投资公司专职董监事;自2022年9月起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股权事务高级专家;自2024年6月起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专职外部董事。

5辛定华先生董事

现年67岁,于2016年2月18日被任命为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辛先生目前是法拉帝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9638)和澳亚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2425)的独立非执行董事,这两家公司都在联交所上市。辛先生曾在多家香港上市的公司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包括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至2018年),利邦控股有限公司(2008年至2020年,该公司于2022年退市并正进行清盘),中国泰凌医药集团有限公司(2010年至2019年),以及四环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0年至2023年)。辛先生也曾担任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至2021年)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以及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至2021年)的独立非执行董事,这两家公司都在联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辛先生于1981年从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获得经济学理学士学位,并于2000年在美国斯坦福商学院完成史丹福行政人员课程。辛先生是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协会的资深会员,也是香港会计师公会的资深会员。

6曾钰成先生董事

现年78岁,曾先生于2019年8月27日被任命为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曾先生目前是北京同仁堂国药有限公司(股份代号:3613)独立非执行董事。曾先生于2020年9月至2023年8月期间担任大唐西市丝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0620)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曾先生现在是香港中文大学名誉教授,香港城市大学客座教授,以及民主建港协进联盟会务顾问。曾先生致力于香港的教育事业。曾先生于1968年和1981年分别在香港大学获得文学士学位和教育文凭,在1983年从香港大学获得教育硕士学位。曾先生目前是培侨中学和培侨书院的校监。

7郭志成先生董事

现年64岁,郭先生于2025年5月29日被任命为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现任香港国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主席及国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郭先生目前为卓悦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653)及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交易所股份代号:300149)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审核委员会主席。彼亦曾担任花样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777)、大唐西市丝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0620)、弘海高新资源有限公司(股份代号:0065)、恒智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8405)、尚捷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8183)、华康生物医学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8622)及CityneonHoldingsLimited(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郭先生于1990年代在英国爱丁堡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特许会计师培训后,返回香港开始其会计师执业生涯。彼曾担任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的副所长,并在2009年至2016年间公司合并后,担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国际业务部副主任。郭先生于1994年参与协助第一批九家中国「H股」企业的香港上市工作。在这段期间,彼更在香港会计师公会出任不同的委员会委员,包括从1994至1998年间出任「香港上市H股财务报表审核小组」成员及中国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
郭先生一直活跃于社会及公共服务领域,并在过去及现在多个专业团体和慈善机构担任名誉职位,包括博爱医院董事局第六副主席及永远顾问、仁济医院董事局总理、仁爱堂董事局总理、香港财务策划师学会创会理事及名誉司库(IFPHK)(2001–2006)、香港股票分析师协会创会理事及名誉司库(IFAPC)、香港财务顾问协会会长(HKAFA)(2000–2002)。郭先生毕业于英国苏格兰亚巴甸大学取得会计及经济学硕士,是香港注册执业会计师、香港注册税务师、深圳前海港澳涉税执业税务师、CFPCM认可财务策划师、CFT金融科技师、中国并购交易师、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名誉会员。

8靳光辉先生董事

现年55岁,靳先生于2025年3月25日被任命为本公司财务总监。
靳先生为高级会计师,在西安石油学院(现更名为西安石油大学)取得经济学学士学位。靳先生在会计行业拥有近30年的工作经验。自1994年7月起先后在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原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东北输油管理局)、中国石油管道分公司、中国石油西气东输工程项目经理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气东输管道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南方分公司任职。2016年12月起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南方分公司总会计师;2021年2月起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南方事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2023年12月起任本公司副总经理。2024年12月起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分公司总会计师。

9谢茂先生秘书

现年55岁,谢先生于2020年12月17日被任命为本公司公司秘书。
谢先生为高级经济师,于浙江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取得工商管理硕士及曾于斯坦福大学担任访问学者。谢先生自2016年5月起被任命为本公司董事会秘书,是香港治理公会联席成员。谢先生在石油与天然气行业拥有30年的工作经验,先后在中国石油之数家石油及天然气公司任职。
概无建议于应届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董事与本公司订立不可由本公司于一年内不作补偿(法定赔偿除外)而终止之服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