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 002427.sz)
市盈率441.27市净率5.92股息率0%上市时间2010-06-08股价5.69涨跌幅-1.73%成交金额1.45亿换手率2.58%市值56.07亿A股市值56.07亿流通市值56.02亿自由流通市值27.37亿总股东人数5.62万人均自由流通市值4.87万总股本9.85亿流通A股9.85亿上市至今年化投资收益率-1.64%陆股通持股占流通A股比例0.31% (1,874.51万2026-03-31) 质押股数与前十大股东持股之比35.11% (13.16亿2026-04-30) 实际控制人类型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有)
所属三级行业涤纶 (申万) 市盈率29.93市净率2.28股息率0.82%申万:化工化学纤维涤纶申万2021版:基础化工化学纤维涤纶国证:原材料基础化工合成纤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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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夫股份(002427) -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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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原告被告诉讼事项公司所处地位案由涉及金额标的开庭日期一审机构二审机构申诉机构一审裁决情况二审裁决情况申诉情况裁决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影响诉讼费用偿还金额
12022-03-04无锡金控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本公司、上海祈尊实业有限公司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就无锡金控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本公司、上海祈尊实业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下达《传票》(2022)苏0205民初865号等相关诉讼文件。被告合同纠纷----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22021-08-17深圳海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颜某刚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就深圳海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本公司、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颜某刚民间借贷纠纷下达《传票》【(2021)粤0304民初1263号】。被告借款纠纷----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2-01-05:《民事判决书》(2021)粤0304民初1263号,判决如下:1、被告本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海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200万元及利息;2、驳回原告深圳海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如下:1、被告本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海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200万元及利息;2、驳回原告深圳海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32021-06-29杭州普瑞除湿设备有限公司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杭州普瑞除湿设备有限公司就与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向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往来款纠纷----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21-06-29:《民事判决书》(2021)浙0110民初6424号,判决如下:1、被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普瑞除湿设备有限公司欠款7,860,435.75元;2、被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普瑞除湿设备有限公司违约金50万元;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42021-05-15无锡市恒达电源配件有限公司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就无锡市恒达电源配件有限公司诉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下达《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传票》【(2021)苏1202民初2133号】。往来款纠纷----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21-10-27:《民事判决书》(2021)苏1202民初2133号,判决如下:被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无锡市恒达电源配件有限公司货款5,918,164.76元并赔偿付款利息损失;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52021-05-12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本公司、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上海尤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周某章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本公司、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上海尤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周某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下达(2021)苏12民初28号《应诉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文件。被告借款纠纷----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12-28:《民事判决书》(2021)苏12民初28号,判决如下:1、被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亿元、利息4,700,581.63元(截止2021年3月31日)及自2021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相关利息;2、被告本公司、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上海尤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周发章对被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本公司、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上海尤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周发章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565,30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本公司、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上海尤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周发章负担。2023-02-07:《民事判决书》(2022)苏民终151号,判决如下:(一)维持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12民初2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12民初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亿元,并支付利息4,376,874.02元;(三)驳回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142元,由本公司负担128元,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