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 000981.sz)
市盈率-65.52市净率18.65股息率0%上市时间2000-06-22股价3.14涨跌幅0.32%成交金额7.15亿换手率2.41%市值313.92亿A股市值313.92亿流通市值298.72亿自由流通市值181.08亿总股东人数58.70万人均自由流通市值3.08万总股本99.97亿流通A股95.13亿上市至今年化投资收益率-1.53%陆股通持股占流通A股比例2.28% (9.21亿2025-09-30) 融资融券余额占流通A股市值比例2.04% (融资余额6.09亿融券余额02025-12-11) 质押股数与前十大股东持股之比11.06% (16.74亿2025-12-05) 实际控制人类型叶骥 (自然人)
所属三级行业汽车零部件 (申万) 市盈率33.31市净率3.10股息率1.38%申万:汽车汽车零部件汽车零部件申万2021版:汽车汽车零部件底盘与发动机系统国证:可选消费汽车与汽车零配件汽车零配件与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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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子高科(000981) -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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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原告被告诉讼事项公司所处地位案由涉及金额标的开庭日期一审机构二审机构申诉机构一审裁决情况二审裁决情况申诉情况裁决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影响诉讼费用偿还金额
12021-04-20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宁波邦奇自动变速箱有限公司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诉宁波邦奇自动变速箱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下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涉诉资料。借款纠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2021-04-20泰安泰山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荣耀置业有限公司、呼伦贝尔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熊续强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泰安泰山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宁波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荣耀置业有限公司、呼伦贝尔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熊续强保证合同纠纷下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涉诉资料。合同纠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06-14:《民事调解书》[(2021)浙02民初886号],调解如下:(一)被告宁波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银亿公司)、宁波荣耀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荣耀公司)、呼伦贝尔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呼伦贝尔银亿公司)向原告泰安泰山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安金融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补偿款;被告三家公司一致同意就原告泰安金融公司与银亿股份重整计划裁定的主债权余额388,237,098.50元(已扣减1,200,000元现金清偿款项)为基数,自2022年6月1日至重整计划股票提存到期日的补偿期内按1%/年标准按日向原告泰安金融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成本的补偿款;(二)被告三家公司向原告泰安金融公司支付抵债股票与债权本金之间的差价款,在补偿期内原告泰安金融公司受领银亿股份抵债股票,或补偿期内抵债股票收盘价格达到3.96元/股时,补偿期自动终止,原告与被告结算已产生的补偿款,被告无需承担其他义务;补偿期满时,如银亿股份股票价格未达到3.96元/股,被告于补偿期届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泰安金融公司支付差价款;若补偿期满原告泰安金融公司选择不受领股票,则提存股票交由被告处置,被告在补偿期届满后60日内对股票进行处置并将处置款偿还原告泰安金融公司,同时补偿差价款;(三)保全措施的解除,被告三家公司支付2022年的资金占用补偿款后,原告泰安金融公司同意解除对被告宁波银亿公司、宁波荣耀公司申请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并同时向法院提交申请书,对被告呼伦贝尔银亿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措施继续保留;上述第二条条款约定任一事项成就时解除对被告呼伦贝尔银亿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措施;(四)违约责任;被告三家公司如未按上述条款约定支付应付款项应就应支付款项按0.5%/年标准向原告泰安金融公司另行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五)被告三家公司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六)其他;案件受理费1,020,199.50元及原告泰安金融公司支出的律师费由原告泰安金融公司承担,保全费5,000元及财产保全保险费349,755.39元由被告三家公司承担并在支付2022年补偿款时一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