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宜康(000150) - 仲裁
最后更新于:2021-06-01
| # | 日期 | 申请方 | 被申请方 | 仲裁事项 | 公司所处地位 | 案由 | 涉及金额 | 标的 | 开庭日期 | 仲裁机构 | 裁决内容 | 裁决执行情况 | 仲裁费用 | 进展 |
|---|---|---|---|---|---|---|---|---|---|---|---|---|---|---|
| 1 | 2021-06-01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本公司、其他被申请人 | 广东省深圳国际仲裁院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本公司、其他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下达(2021)深国仲受1640号文件。 | 被申请方 | 借款纠纷 | -- | 2021-09-10:(2021)深国仲裁1640号《裁决书》,裁决如下:1、第一被申请人宜华健康向申请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偿还《额度授信合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项下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人民币80,000,000元,利息(包含正常利息、罚息、复利)人民币10,040,000元,合计90,040,000元;2、第一被申请人宜华健康向申请人偿还《额度授信合同》及《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流动资金借款本金人民币261,999,900元,利息(包含正常利息、罚息、复利)人民币19,189,142.86元,合计281,189,042.86元;3、确认申请人对其他被申请人持有的股权、土地使用权享有质权、抵押权,有权以处置质押股票、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清偿第一被申请人宜华健康所欠申请人的垫款及借款本息以及申请人实现债权的费用;4、其他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在前述第一项裁决中所欠申请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982,520元,由被申请人共同承担。 | 2022-07-05:公司被纳入失信执行人。2021-09-10:宜华健康已于近日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案号为(2021)粤03执7221号。 | 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