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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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盈率-7.19市净率6.89股息率0%上市时间1992-07-06股价0.23港币涨跌幅-3.73%成交金额5.53万港币换手率0.003%市值18.51亿港币H股市值18.51亿港币总股本79.79亿H股本79.79亿每手股数5,000上市至今年化投资收益率-34.77%港股通持仓占H股比例0.81% (1,591.47万港币2026-05-19)
所属三级行业影视娱乐 (恒生) 市盈率14.30市净率1.27股息率1.52%恒生:非必需性消费媒体及娱乐影视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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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王国(00547) - 历史高管履历

# 姓名职位类型介绍
1王章乐董事

54岁,于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三日获委任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及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获委任为本公司董事会主席。彼亦获委任为执行委员会成员及主席、各提名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成员及根据上市规则第3.05条所规定之授权代表。王先生于二零零八年加入本集团,并担任首席财务总监。除此以外,彼亦担任大中华地区(「该地区」)总裁,负责监管本集团在该地区的虚拟人业务、视觉特效业务及人工智能研发项目以及在美洲及该地区的贸易业务之发展。于加入本集团早期,彼亦负责本集团贸易及物业投资业务。彼现时为本公司若干附属公司及联营公司之董事及/或高级行政人员。
于加入本集团前,王先生曾在总部位于加拿大、香港及中国内地的不同行业的机构包括在金融/投资、贸易、制造、批发及分销鲜活食品、办公室家俱及中国内地房地产行业经营的公司(其中部分公司为香港上市集团之成员公司)以及一家非营利组织中任职,在会计、税务、管理及财务规划方面拥有丰富经验。
王先生拥有南澳洲大学(现合并为「阿德莱德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及香港城市大学国际商业学荣誉文学学士学位(主修中国贸易)。王先生为香港会计师公会之资深会员及特许公司治理公会(前称特许秘书及行政人员公会)之资深会士,以及为美国会计师公会及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省特许专业会计师协会之成员。彼持有美国华盛顿州注册会计师资格和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省特许专业会计师资格,以及由美国会计师公会及英国特许管理会计师协会授予之特许全球管理会计师称号。王先生为香港税务学会资深会员及特许税务师。彼亦为加拿大管理学院之会员及C.I.M.资格持有人。

2孙大千董事

56岁,于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获委任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及执行委员会成员。孙博士为中信金融管理学院之金融管理研究所教授,以及中华民国全国商业总会之会务顾问及区块链应用及发展研究所所长。彼曾为台湾立法院前立法委员超过十年。孙博士于金融科技及区块链应用及发展方面拥有丰富经验。
孙博士持有台湾大学化学工程系学士学位。彼亦拥有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之国际关系文学硕士学位及材料科学与工程博士学位。

3朱頴思董事

51岁,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获委任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朱女士于二零一五年加入本集团担任公共关系总监,现任本集团总裁办公室首席主管。彼于任职期间,致力于本集团对外公关宣传工作,并积极协助管理层与员工之间的沟通协调。
朱女士拥有跨行业从业背景,涉足领域包括传媒、电影、游戏娱乐、消费品及餐饮行业,在企业传播、市场行销以及公关活动策划方面具有超过20年经验。彼持有香港大学荣誉文学士学位及哲学硕士(M.Phil)学位。

4王伟忠董事

68岁,于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获委任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彼曾于二零一九年五月至二零二一年六月出任本公司非执行董事。王先生现为科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并同时担任金星娱乐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及金星文创制作有限公司之总经理。
王先生于20岁进入电视圈担任相关工作,24岁起出任电视节目制作人。彼曾任TVBS副总经理及MCA国际唱片总经理,并于一九九三年创立台北之音广播电台。王先生自一九九六年起担任金星娱乐事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公司业务涵盖电视节目制作、电视戏剧制作、舞台剧制作、艺人经纪及大型晚会制作。
王先生于影视产业累积逾48年经验。彼专长为制作与社会脉动密切相关之高收视率影视作品,包括《康熙来了》、《星光大道》、《全民大闷锅》及《声林之王》等。他的作品屡获金钟奖肯定,并曾获CNN等国际媒体专题报导。近年王先生积极深耕舞台剧制作,为华语娱乐圈具代表性之内容经营者。
王先生持有中国文化大学新闻系学士学位。

5段雄飞董事

57岁,于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一日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并现为本公司审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之主席。彼于二零一八年十月至二零二二年四月担任火币科技控股有限公司(现称为新火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1611))独立非执行董事、提名及企业管治委员会主席,以及审核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成员。段先生持有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及芝加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彼于证券买卖及投资业有超过二十年经验。段先生现于一间新加坡公司担任投资组合经理。彼于二零一零年加入AtlantisInvestmentManagement担任基金经理,并于二零零四年在美国全国期货协会(NFA)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注册为商品交易顾问(CTA)。

6刘畅董事

42岁,于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一日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并现为本公司审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之成员。刘女士持有南加州大学公共政策及管理硕士学位及工商管理学士学位。彼持有美利坚合众国三项经纪资格,并曾于MorganStanley&Co.Incorporated任职。彼现为华龙商务航空有限公司副董事长,PonticelloInternationalGroupIncorporated之总裁及亚洲商务航空协会(AsianBusinessAviationAssociation(AsBAA))之董事。

7Elizabeth Monk DALEY董事

83岁,于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日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Daley博士自一九九一年
开始担任南加州大学(「南加州大学」)电影艺术学院院长。彼为首任StevenJ.Ross/TimeWarner学院院长。Daley博士并于一九九四年至二零零五年期间出任南加州大学Annenberg传理中心创始执行董事,现为南加州大学多媒体素养研究所执行董事。
Daley博士于一九八九年加入南加州大学担任电影与电视节目制作课程主席之前,彼已在娱乐行业从事不同岗位的工作,包括影视制作人及媒体顾问。彼曾担任世界经济论坛之媒体、娱乐与资讯全球议题议会之董事会职务。Daley博士为AvidTechnology,Inc.(其股份于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七日开市前停止交易并于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退市,代号「AVID」)独立董事,以及为提名及管治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成员。此外,彼为美国导演工会(DirectorsGuildofAmerica)和电影艺术与科学学院(AcademyofMotionPictureArtsandSciences)的成员。
Daley博士曾获美国妇女广播及电视协会表扬及两度获提名竞逐洛杉矶地区艾美奖。彼亦凭藉有关残障人士之作品而获得国际非戏剧事务理事会(CouncilonInternationalNon-TheatricalEvents(CINE))金鹰奖和BarbaraJordan奖,以及加州州长奖。
Daley博士获威斯康新大学麦迪逊分校颁授哲学博士学位及获杜兰大学纽科康学院颁授学士和硕士学位。于二零一六年,彼获香港浸会大学颁授荣誉文学博士学位。

8胡劲恒董事

64岁,于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以及各审核委员会、薪酬委员会
及提名委员会成员。彼于财务及商业管理方面拥有丰富经验。胡先生现为MOSHouseGroupLimited(「MOS」)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审核委员会主席及企业管治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成员、鳄鱼恤有限公司(「鳄鱼恤」)之独立非执行董事以及审核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成员,并为一间执业会计师事务所之高级顾问。
胡先生于二零二零年五月至二零二四年五月期间为中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前称为世纪联合控股有限公司)(「中聚」)之董事会副主席兼非执行董事。
胡先生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命的太平绅士及香港城市大学公共及国际事务学系特约教授。彼亦获得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局长嘉许。
胡先生为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公会、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及香港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
彼持有美国西北大学凯洛格管理学院及香港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及香港城市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胡先生为医疗辅助队名誉长官、香港中文大学中医学院顾问、伊利沙伯医院医院管治委员会成员、医院管理局中央研究伦理委员会成员及香港爱滋病顾问局成员。彼亦担任观塘区扑灭罪行委员会委员及人事登记审裁处审裁员。彼为香港伤健协会董事及观塘警区耆乐警讯名誉会长会、警察教育及福利信托基金管理委员会、警察子女教育信托基金管理委员会及观塘健康城市督导委员会之主席。
胡先生于二零一九年一月至二零一九年四月期间担任新创建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之项目总监,以及分别于二零零六年二月至二零一零年六月及于二零一零年七月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期间担任协兴建筑有限公司之财务总监及执行董事,该两间公司皆为周大福创建有限公司(「周大福创建」,前称为新创建集团有限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彼亦由二零一零年七月二日至二零一八年十月十八日期间担任BellTeaOverseasLimited(「BTO」,前称为协兴海外有限公司)的董事。BTO为周大福创建之全资附属公司,于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三日在香港注册成立,主要从事海外建筑业务。于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九日,香港高等法院(「高等法院」)向BTO颁发清盘令(「清盘令」)。于二零二一年七月五日,高等法院颁令BTO解散。胡先生确认有关清盘令涉及清盘令申请人与一间合营企业实体(「BTO合营企业」,BTO于其拥有30%权益)之间有关于迪拜一栋楼宇的建筑工程(由二零零七年或约于该年开始并于二零一一年或约于该年竣工)的合约纠纷的仲裁案而产生的一笔尚未支付的金额。迪拜一间仲裁机构裁决(「该裁决」)上述申请人胜诉,上述申请人其后向高等法院申请对(其中包括)BTO强制执行该裁决的全数金额。胡先生进一步确认,彼并无涉及任何有关BTO合营企业的营运、建筑工程或上述仲裁或引致颁发清盘令的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