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122.hk)
市盈率-2.92市净率0.08股息率0%上市时间1971-09-01股价1.51港币涨跌幅0.67%成交金额3.99万港币换手率0.04%市值1.07亿港币H股市值1.07亿港币总股本7,106.58万H股本7,106.58万每手股数2,000上市至今年化投资收益率-7.03%
所属三级行业地产投资 (恒生) 市盈率-17.63市净率0.31股息率4.98%恒生:地产建筑业地产地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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鳄鱼恤(00122) - 历史高管履历

# 姓名职位类型介绍
1林炜珊女士董事

荣誉勋章,53岁,为本公司之董事会主席(「主席」)、执行董事及本公司之行政总裁(「行政总裁」)。彼自二零零六年二月起获委任为执行董事,并于二零二一年一月获委任为主席兼行政总裁。林女士领导董事会,确保董事会有效率及有效益地履行其职责。彼为本公司执行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之主席(分别为「执行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之成员。林女士是公司的授权代表。林女士在营运和管理、商业、金融和企业发展以及品牌和产品开发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林女士担任本公司多间附属公司和联营公司董事职位。彼持有美利坚合众国(「美国」)加州ScrippsCollege之文学士学位及获美国洛杉矶时装设计及商品学会颁发时装设计文凭。拥有超过二十七年时装行业经验的林女士在一九九八年三月加入本集团出任副总裁前,曾任职于两间伦敦着名设计所AlexanderMcQueen及JulienMacDonald。林女士的行业专长还包括物业投资和租赁业务。林女士在时装行业和慈善事业的贡献被肯定,获得了多个奖项。于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彼获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颁授荣誉勋章。
林女士现为仁济医院顾问局之委员、仁济医院历届总理联谊会永远顾问暨执行委员会荣誉主席,及曾于二零一五年至二零一六年期间担任其董事局主席。此外,彼曾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人民政协」)广东省委员会及人民政协北京海淀区委员会之委员。
林女士一直积极参与社会和慈善事业。林女士为FashionFarmFoundation(「FFF」)之董事,该基金会是由一群热情的时装企业家和教育家在香港创立的非牟利组织。FFF通过促进和鼓励商业、生活方式、教育和文化领域之间的合作来推广香港的时尚设计。林女士亦是仁济医院林百欣中学之校董,通过赞助支持境外游学团,扩阔学生视野,提升他们的学习体验,并为他们提供从不同文化和环境中获得宝贵见识和知识的机会。
林女士亦为本公司主要股东名大控股有限公司和RichPromiseLimited之董事。彼为非执行董事林淑莹女士及执行董事林建康先生之侄女。彼亦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及主要股东林孝信先生之姊。

2林建康先生董事

铜紫荆星章,荣誉勋章,太平绅士,57岁,于一九九九年七月获委任为本公司之执行董事。林先生担任本公司多间附属公司董事职位。林先生亦为丽新制衣国际有限公司(「丽新制衣」)之执行董事及丽丰控股有限公司(「丽丰控股」)之执行副主席兼执行董事。丽新制衣及丽丰控股均于联交所主板上市。彼获英国伦敦大学颁授理学士学位,并曾于国际律师行礼德齐伯礼律师行接受律师培训。林先生为香港NixonPeabodyCWL(尼克松•郑林胡律师行)的联合创办人及管理合夥人,并为香港律师会和英格兰及威尔斯律师会之会员。
林先生在香港及中国内地之物业发展及企业融资方面拥有丰富经验。彼现为香港房地产协会的副会长及上海市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常务委员会委员。林先生于二零二一年七月获委任为太平绅士及于二零二三年七月获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颁授铜紫荆星章。彼亦为爱沙尼亚共和国驻香港名誉领事、竞争事务委员会委员、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委员、上诉审裁团(建筑物)主席、香港中央扑灭罪行委员会委员及香港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委员。林先生亦为香港赛马会竞赛董事和香港明天更好基金会理事。彼曾为香港输入优秀人才及专才谘询委员会委员及香港雇员补偿援助基金管理局委员,及消费者委员会委员,任期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林先生为非执行董事林淑莹女士之弟,及主席、执行董事及行政总裁林炜珊女士及非执行董事林孝信先生之叔父。林炜珊女士及林孝信先生为本公司之主要股东。

3周炳朝先生董事

74岁,为非执行董事。彼于二零零四年九月首次加入本公司董事会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并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由独立非执行董事调任为非执行董事。周先生为执行委员会之成员。周先生曾出任本公司审核委员会(「审核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之成员。周先生亦为丽新制衣(其于联交所主板上市)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周先生于一九八零年取得法律学士学位,并于一九八三年在香港取得执业律师资格。彼于香港为周炳朝律师行之资深合夥人及亦为中国委托公证人。

4林 淑 莹 女 士董事

69岁,于二零零六年十二月获委任为非执行董事。林女士毕业于美国加州Loyola
University,并获其颁授工商管理学士学位。彼亦持有由加州PepperdineUniversity颁授之公共行政硕士学位。林女士曾任职美国加州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MetropolitanLifeInsuranceCompany)两年,及持续管理其个人投资至今。
林女士为执行董事林建康先生之姊,及主席、执行董事及行政总裁林炜珊女士及非执行董事林孝信先生之姑姑。林炜珊女士及林孝信先生为本公司之主要股东。

5林孝信先生董事

36岁,于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为获委任为非执行董事。彼为本公司一间附属公司董事。林先生对中国内地之酒店、娱乐、影城、房地产管理及购物中心业务方面拥有丰富经验。彼于林氏家族业务之多间香港及海外公司担任董事职位。彼为中国内地多家企业之董事长兼总裁。彼亦热衷于慈善及体育。目前,林先生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州市天河区委员、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执委、广州外商投资企业商会副会长及(香港)广东外商公会副主席、广州市羽毛球协会会长及汕头海外联谊会名誉会长。彼获英国伦敦大学颁授理学士学位。
林先生为主席、执行董事及行政总裁及本公司主要股东林炜珊女士之弟,并为非执行董事林淑莹女士、执行董事林建康先生之侄。林先生为本公司主要股东名大控股有限公司和RichPromiseLimited之董事。

6梁树贤先生董事

75岁,于二零二一年一月获委任为本公司副主席,并自二零一一年二月起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并为审核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之主席。梁先生亦为丽新制衣及丽新发展有限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梁先生曾于二零零零年三月十四日至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期间担任飞达帽业控股有限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上述公司均于联交所主板上市。彼为执业会计师、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会员以及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及香港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梁先生为两间香港执业会计师事务所之执业董事。

7冯卓能先生董事

47岁,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审核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之
各自成员。冯先生拥有开发及制造消费产品的广泛管理经验。彼于多个公益慈善及社会团体担任公职。冯先生现为香港吸烟与健康委员会及医院管理局医院管治委员会(北区医院)之各自成员。彼为仁济医院顾问局之委员,及曾于二零一八年至二零一九年期间担任其董事局主席。彼现为时腾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前称扬宇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于联交所GEM上市及买卖)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冯先生亦为卓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卓能制品有限公司(均为香港电子消费品私人公司)之董事。彼于二零一九年七月获香港政府颁授荣誉勋章。

8胡劲恒先生董事

太平绅士,63岁,于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审核委员会
及提名委员会之各自成员。胡先生于财务及商业管理方面拥有丰富经验。胡先生现为数字王国集团有限公司(「数字王国集团」)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审核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成员及MOSHouseGroupLimited(「MOS」)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审核委员会主席及薪酬委员会及企业管治委员会成员。胡先生亦为一间执业会计师事务所之高级顾问。胡先生于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日至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日期间为世纪联合控股有限公司(「世纪联合」)之董事会副主席兼非执行董事。
胡先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委任之太平绅士及香港城市大学公共及国际事务学系之特约教
授。他亦获颁授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局长嘉许。
胡先生为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公会、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及香港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彼持有西北大学凯洛格管理学院及香港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及香港城市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胡先生为医疗辅助队名誉长官、香港中文大学中医学院顾问及伊利沙伯医院医院管治委员会及香港爱滋病顾问局之各自成员。彼担任输入优秀人才及专才谘询委员会及观塘区扑灭罪行委员会之委
员。彼为香港伤健协会董事及观塘警区耆乐警讯名誉会长会、警察教育及福利信托基金管理委员会及警察子女教育信托基金管理委员会之主席。
胡先生于二零一九年一月至二零一九年四月期间担任周大福创建有限公司(「周大福创建」)(前称新创建集团有限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之项目总监。胡先生亦于二零零六年二月至二零一零年六月及于二零一零年七月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期间分别担任协兴建筑有限公司(为周大福创建之全资
附属公司)之财务总监及执行董事。彼亦于二零一零年七月二日至二零一八年十月十八日期间担任BellTeaOverseasLimited(「BTO」,前称为协兴海外有限公司)的董事。BTO为周大福创建之全资附属公司,于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三日在香港注册成立,主要从事海外建筑业务。于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九日,香港高等法院(「高等法院」)向BTO颁发清盘令(「清盘令」)。于二零二一年七月五日,高等法院最终颁令BTO解散。胡先生确认有关清盘令涉及清盘令申请人与一间合营企业实体(「合营企业」,BTO于其中拥有30%权益)之间有关于迪拜一栋楼宇的建筑工程(由二零零七年或约于该年开始并于二零一一年或约于该年竣工)的合约纠纷的仲裁案而产生的一笔尚未支付的金额。迪拜一间仲裁机构裁决(「该裁决」)上述申请人胜诉,上述申请人其后向高等法院申请对(其中包括)BTO强制执行该裁决的全数金额。胡先生进一步确认,彼并无涉及任何有关该合营企业的任何营运、建筑工程或上述裁决或引致颁发清盘令的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