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联络(002280) - 诉讼
| # | 日期 | 原告 | 被告 | 诉讼事项 | 公司所处地位 | 案由 | 涉及金额 | 标的 | 开庭日期 | 一审机构 | 二审机构 | 申诉机构 | 一审裁决情况 | 二审裁决情况 | 申诉情况 | 裁决执行情况 | 对公司的影响 | 诉讼费用 | 偿还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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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1-11-30 |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本公司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下达《应诉通知书》(【2021】浙01民初2490号)。 | 被告 | 借款纠纷 | -- | --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 | ||||||||
| 2 | 2021-03-20 | 辽宁振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百维博锐贸易有限公司、何志涛、本公司、沈阳智通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辽宁振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与北京百维博锐贸易有限公司、何志涛、本公司、沈阳智通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被告 | 借款纠纷 | -- | --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0:《民事判决书》((2020)辽01民初254号),判决如下:.被告百维博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振兴银行编号辽振银DK字SCYW03第2019125-01号《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8000万元及产生的利息和复利;2.被告百维博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振兴银行编号辽振银DK字SCYW03第2019125-02号《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产生的利息和复利;3.被告何志涛、联络互动、沈阳智通融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约定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何志涛、联络互动、沈阳智通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实际清偿部分向被告百维博锐追偿;4.驳回原告振兴银行其他诉讼请求。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