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 002259.sz)
市盈率55.52市净率10.61股息率0%上市时间2008-07-16股价3.83涨跌幅0.52%成交金额4,343.68万换手率1.51%市值28.81亿A股市值28.81亿流通市值28.81亿自由流通市值20.65亿总股东人数2.08万人均自由流通市值9.93万总股本7.52亿流通A股7.52亿上市至今年化投资收益率1.05%质押股数与前十大股东持股之比0%实际控制人类型单洋 (自然人)
所属三级行业燃气 (申万) 市盈率21.69市净率2.09股息率2.98%申万:公用事业燃气燃气申万2021版:公用事业燃气燃气国证:公用事业公用事业燃气公用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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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达林业(002259) -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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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原告被告诉讼事项公司所处地位案由涉及金额标的开庭日期一审机构二审机构申诉机构一审裁决情况二审裁决情况申诉情况裁决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影响诉讼费用偿还金额
12022-12-08成都市青白江升达家居制品有限公司本公司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就成都市青白江升达家居制品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下达(2022)川0113民初4374号《传票》。被告其他原因1.00亿--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22022-07-13贺银庆、苏立聪等共计134名投资者本公司贺银庆、苏立聪等共计134名投资者就与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其他原因----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32022-06-01李传军、邓晓斌等共计34名投资者本公司李传军、邓晓斌等共计34名投资者就与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2)川01民初872、1419、1738、1915、1930、2073、2075、2145-2151、2255-2258号等。被告其他原因----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42021-09-23王晓强、李伟平等7人本公司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王晓强、李伟平等7人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下达《应诉通知书》(【2021】川01民初4517、4518、5195、6259、6263、7500、7501号)。被告其他原因79.31万--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52021-09-06蔡远远本公司、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董静涛、江昌政蔡远远就与本公司、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董静涛、江昌政民间借贷纠纷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借款纠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1-09-06:《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2民初31591、(2021)沪0112民初31594号,裁定如下:依法驳回蔡远远的起诉。----
62021-03-03本公司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公司诉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下达《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川01民初1086号)。原告合同纠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07-03:(2021)川01民初10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公司偿还代偿款本金31,228,937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驳回本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72021-03-03本公司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白江升达家居制品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白江区升达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等8位被告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公司诉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白江升达家居制品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白江区升达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等8位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下达《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川01民初1085号)。原告合同纠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11-08: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川01民初1085号,判决如下:1.判令升达集团向原告偿还本金人民币121,453,473.9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判令青白江家居、升达环保、升达建筑、广元升达、上海升达、刘东斌、江山与原告一起平均分担第1项诉讼请求项下升达集团不能向原告清偿的部分。2023-01-16:本公司收到(2022)沪03破127号之五《民事裁定书》,上海升达破产管理人已根据法院协执通知将本次应分配给公司的款项支付至成都中院。----
82021-01-30马太平本公司马太平就与本公司连带责任保证纠纷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往来款纠纷----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01-30:《民事判决书》【(2020)川17民初11号】,判决情况如下:一、限被告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太平偿还借款本金23,530,423.03元以及利息(2018年3月13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借款利息10,322,012.23元;以借款本金23,530,423.03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2020年1月1日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的利息);二、被告李波、本公司、成都市青白江升达家居制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三、如被告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则原告马太平有权对被告成都市青白江升达家居制品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同心大道178号1-6栋房产(权0160241、权0160242、权0160243、权0160244、权0160245、权0160246,总建筑面积48,546平方米)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马太平的其他诉讼请求。2022-03-29:《民事判决书》【(2021)川民终854号】,判决如下:一、撤销达州法院(2020)川17民初11号民事判决;二、限升达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马太平偿还借款本金23,261,447.51元及利息;三、刘波、青白江家居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升达集团追偿;四、如升达集团到期未履行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则马太平有权对青白江家居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同心大道178号1-6栋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公司对升达集团不能清偿部分债务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六、驳回马太平的其他诉讼请求。2022-03-29: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