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 002219.sz)
市盈率337.26市净率4.03股息率0%上市时间2008-03-06股价2.34涨跌幅-10.00%成交金额8.85亿换手率11.35%市值79.26亿A股市值79.26亿流通市值76.57亿自由流通市值57.24亿总股东人数6.82万人均自由流通市值8.40万总股本33.87亿流通A股32.72亿上市至今年化投资收益率3.90%陆股通持股占流通A股比例0.45% (3,151.52万2025-12-31) 融资融券余额占流通A股市值比例4.91% (融资余额4.16亿融券余额155.61万2026-01-15) 质押股数与前十大股东持股之比32.00% (11.39亿2026-01-09) 实际控制人类型2025 年报 公告日期2026-04-03
所属三级行业医疗服务 (申万) 市盈率41.90市净率4.01股息率1.06%申万:医药生物医疗服务医疗服务申万2021版:医药生物医疗服务医院国证:医药卫生医疗保健设备与服务医疗保健提供商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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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里程(002219) -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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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原告被告诉讼事项公司所处地位案由涉及金额标的开庭日期一审机构二审机构申诉机构一审裁决情况二审裁决情况申诉情况裁决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影响诉讼费用偿还金额
12021-07-06刘建华、廉冬梅本公司、瓦房店第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刘建华、廉冬梅就与本公司、瓦房店第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股权纠纷----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07-06:(2021)辽02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恒康医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建华、廉冬梅股权转让价款14,981,500元;被告恒康医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建华、廉冬梅违约金(其中涉70%瓦三医院股权转让部分违约金为89,948.25元;涉30%瓦三医院股权转让部分违约金以18,008,812.5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2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一支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被告恒康医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建华、廉冬梅律师费400,000元;驳回原告刘建华、廉冬梅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2,26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7,262元(原告刘建华、廉冬梅已预交),由刘建华、廉冬梅负担178,060元,由恒康医疗负担109,202元。2022-01-06:(2021)辽民终1550号《民事判决书》,判定如下:1、维持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2民初18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2、撤销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2民初18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3、变更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2民初18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恒康医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刘建华、廉冬梅违约金(其中涉及70%股权转让部分的违约金93,160.69元;涉及30%股权转让款2000万元部分为7800元,120,058,750元部分的违约金以18,008,812.5元(120,058,750×15%)为基数,自2016年8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支付);4、驳回刘建华、廉冬梅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6,563元,由刘建华、廉冬梅共同承担。2021-07-06: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2019)辽02民终1686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发回重审。2021-07-06:刘建华、廉冬梅及恒康医疗均不服(2019)辽02民初135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